祭祀公業公告登報 - 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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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受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申報。
(三)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故不提出申報者,得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申報。
二、應備表件:
三、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證記開始(即民國前六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自行檢討。
土地登記簿影印本,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五、原始規約、慣例:
原始規約慣例,自行檢討,無者免附。
六、其他參考資料舉例:
(一)規約舉例
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
1.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2.本公業為紀念○○○公,祭祀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睖派下員,繼續宗祠為目的。
3.本公業地址設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4.本公業派下全員,以經○○○○○○公告確定,核發派下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基本派下全員。
5.本公業設派下全員大會,由全體派下員組成之。
6.本公業置管理人一人,由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員大會。
7.本公業管理人每屆任期為四年,均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實開支。
8.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員十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員大會議通過罷免之。
9.本公業派下員大會,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主持之。
10.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照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11.本規約經派下員全體同意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12.本公業解散後,對財產之分配以均等原則處理之。
13.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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