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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法規-限定繼承如何辦理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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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法規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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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
「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聲明限定繼承 民事裁定公告登新聞紙範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中縣OO市OO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列聲請人准對於繼承人為民事裁定.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民事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刊登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
登報紙公告有關事宜: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送達公告 公示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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