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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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 拍賣公告 (第x次拍賣)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處00年度OOOO字第000號等執行事件,義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甲標:新台幣00萬元;乙標:新台幣00萬元。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1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前往本處辦理。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處拍賣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處拍賣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義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 依00年00月00日現場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係環繞於建物四周之林地,佈滿林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00萬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