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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程序-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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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Q:我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A: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小規模營業,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亦未受清算或破產宣告的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Q:聲請更生要準備什麼東西?
A:債務人聲請更生應該要在聲請狀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有自用住宅貸款的債務人,應表明是否已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Q:開始更生以後,銀行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我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如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債權則仍然可以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影響。

Q:銀行跟我說他們已經開始查扣我的薪水,或是已經對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了,我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是真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即使有部分債權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開始更生以後,抵押權人可以來拍賣我的房子嗎?
A: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更生方案要記載什麼?有規定要還幾成才可以免責嗎?
A:更生方案必須記載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最終清償期,期,如果債務人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應一併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於更生方案。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還款的成數。

Q:聲請更生有規定幾年內要清償完畢嗎?
A:最終清償期,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的隔天起算,不能超過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的話,可以延長為八年。

Q:我有房貸500萬,銀行說如果我一期未繳就要用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我可以跟銀行協商在更生期間內不要拍賣我的房子嗎?
A: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並且在更生方案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更生方案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得到債權人全體同意嗎?
A:債權人會議並不是非召開不可,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果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更方案只要有出席會議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可決更生方案。如果法院不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書面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逾不以書面回答,就視為同意。經過可決的更生方案,法院除了有特殊情事外,原則上要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未可決者,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更生方案條件公允者,也可以直接予以認可。

Q:我提出的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也不予以認可,該怎麼辦?
A:法院裁定不認可更

Q: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原則上就必須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如果不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更生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Q:我在更生條件尚未履行完畢前,因為生病被裁員沒有工作收入,該怎麼辦?
A: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但延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延長有重大困難的話,只要債務人已經清償達更生方案所規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而且各債權人所受償的總額已經超過原本若進行清算程序所可能拿到的數額者,債務人也可以冋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我之前跟了一個會,但是會首後來惡意倒會捲款濳逃,他欠我們會腳的錢也可以透過更生程序來解決嗎?
A:債務人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應負擔的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得到減免,即使在更生期間結束後,仍然必須償還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生活上會有限制嗎?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而法律上亦有規定一百七十餘種職業限制破產人不得從事,如律師、會計師、補習班負責人等等。另外,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必須限制住居,也不能出國。債務人如果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是顯有逃匿之虞、顯有隱匿、毁棄或處分財產之虞,或是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限制住居的規定,可能會被法院予以拘提或管收。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還可以出賣我自己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即不得任意處分財產,否則屬於無權處分,管理人得追回該筆財產。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所有的財產都必須交出來嗎?那我要怎麼維持生活?
A: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然而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債務人將清算財團財產交給法院或管理人時,法院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內生活必須的食物金錢等,對於必須的衣服物品、職業上育上所需的物品等等也不必交出來。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繼承一筆遺產,朋友又送我一筆錢救濟我,我可以保留這些財產嗎?
A: 債務人向法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繼承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因此債務人所繼承的遺產及朋友所贈與的金錢,原則上都必須提出於法院或管理人。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如果因為生病而必須支出龐大醫藥費,但是我的財產已經交給管理人了,該怎麼辦?
A: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

Q:我在分配表公告之後,才發現有一筆存款沒記入清算財團,我可以保留這筆錢嗎?
A: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如果發現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的財產時,管理人可以聲請法院為追加分配。

Q:我在聲請清算之後的到一筆繼承,我可以拋棄繼承讓我的兄弟姐妹得到遺產嗎?
A:清算開始以後發生的繼承,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如果是在清算開始二個月發生的繼承,也不能辦理抛棄繼承,而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

Q:我的財產已經由管理人全部分配完畢,並收到清算終結的裁定,對於分配後沒還完的剩餘欠款,債權人還可以來向我追償嗎?
A:法院為終結算程序之裁定以後,除非有

Q:法院裁定我不能免責,我該怎麼辦?
A:法院如果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且債權人所能分配的數額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兩年前可處分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的數額還低,會做成對債務人不免責的裁定。若債務人持續清償至前揭數額,且各債權人的受償額都有達到應受分配額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債務人如果在裁定不免責之後繼續工作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到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因為聲請清算而受到權利的限制,永遠都不能回復嗎?
A: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三年內未依本條例規定被判刑或是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的裁定。

Q: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之後,我有可能要負擔什麼刑責嗎?
A: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或是在聲請更生後,如果為了要損害債權,而隱匿或毁棄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隱匿毁棄、偽造變造帳簿等致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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