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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登報-債權的行使及確定協商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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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行使及確定-清算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Q:我要怎麼計債務總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只要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的債權,都算是更生債權或清算債權。這些更生或清算債權不管是否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或是已經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權利。

Q:我原本跟銀行協商成功以120期零利率償還,也依照協商條件還了20期,但後來因有不可歸責事由而毀諾,日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要怎樣計算我的債務?之前繳的錢是沖本金或沖利息?
A: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不管對於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在公告最後揭示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可以針對這項異議做出裁定,若仍不服得提出抗告,抗告法院必須召開言詞辯論庭針對債權數額進行辯論,法院最後下的裁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Q:我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後,利息和違約金要照算照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所生的利息和違約金等,要列入更生或清算債權計算,但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產生有擔保債權或是無擔保債權之利息和違約金,雖然仍然應該加以計算,但是必須在其他債權都受到清償之後才可以分配清償。

Q:銀行委任律師來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可以要求我支付銀行律師費嗎?
A:銀行為了進行更生或清算所花費的各項費用,都不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

Q:我欠銀行100萬,我的連帶保證人已經幫我還了20萬,銀行應該用80萬還是100萬元作為更生債權?我的連帶保證人替我還的錢可錢可不可以也列入更生債權裡?
A:由於連帶保證人已經清償20萬的債務,銀行自然應該以80萬之債權餘額申報債權。而由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縱使成功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亦即連帶保證人仍然有可能受到銀行追討,因此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Q:我朋友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由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現在我朋友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我可以申報我有500萬元的更生權利嗎?
A:由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縱使成功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亦即連帶保證人仍然有可能受到銀行追討,因此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Q:我自己欠銀行100萬元,又幫我先生作保100萬元,我的更生債務總共是200萬元嗎?
A:保證債務於簽訂保證契約同時已然成立,因此應以200萬元為更生債務。

Q:我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有銀行持確定執行名義還強制執行查扣我的薪水,在我聲請更生後,銀行還可以繼續查扣我的薪水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債權人就不可以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進行強制執行,但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則不在此限。

Q: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一樣要來申報債權嗎?我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異議,可以表示不服嗎?
A:有抵押權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債權人仍然必須按照規定在法院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債權。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於債權申報又異議

協商前置程序
Q:什麼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進行協商?
A: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若是因為向銀行借錢、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產生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否則就不能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協商多久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即債務人提出協商後,最快30天,最慢120天,協商不成立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已經在95年12月31日 以前透過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與銀行達成協議,這樣我還能來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和銀行協商成功以後,可以毀諾不還錢而去聲請更生或清算嗎?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例如自己或家人生病、懷孕生子、子女升學學費等增加的支出;失業或減薪而減少收入等等,原則上都算有無法正常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條件條件的不可歸責事由。有這些事由發生,而無法正常還款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自己已經協商成功,但是因為替人家作保又負有保證債務遭到銀行追債,導致我不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

Q:我在95年間收到債權銀行寄來的協商通知,上面記載的條件我並不同意,但因通知書上記載『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那麼這個協議是否已經成立?
A:協商之達成必須得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同意才能成立,銀行單方面寄來的協商通知書並沒有得到債務人之承諾,因為該協商應屬未成立。

Q:我在96年以後才個別去跟債權銀行談協商,這樣我有符合協商前置程序嗎?
A:本條例所規定的協商前置程序,指的是由最大債權銀行代理其他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所進行之共同協商,並且在協商成立後必須送交管轄法院審核,或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者因此債務人在96年以後個別與債權銀行達成的協議,應非此處所指協商,仍須依本條例規定向最大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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